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

信息来源: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浏览次数:2005   发布时间:2012-05-08

苏墙办〔2012〕2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墙改办: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保证和稳定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附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保证和稳定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产品应为《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其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江苏省墙体材料发展产业导向》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企业质量管理(检验)科室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企业须设立质量管理(检验)科室,配备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应熟悉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心。检验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有关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检验)科室职责:

(一)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考核办法;对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运用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提高质量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保证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按规定做好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健全检验原始记录和台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产品质量检验的可追溯性。

(四)加强产品的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管理,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产品出厂。

    合格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应用规范号、新墙材认定证书编号、产品批量编号、生产日期、产品标识、检验签章等内容。

(五)及时组织检查、分析和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条  全厂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控制工艺要求,配备的检验仪器须能满足产品标准中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三章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质量管理(检验)基本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生产流程控制图纸;

(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内控指标);

(三)采购质量保证制度;

(四)原(燃)材料检验及原始记录、台帐填报制度;

(五)配料及批准制度;

(六)工艺操作规程及其监督检查制度;

(七)生产设备的控制和维修保养制度;

(八)工序间的检验和半成品验证制度;

(九)成品检验及原始记录、台帐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十)识别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售后服务制度;

(十一)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检定和校验制度;

(十二)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和纠正和预防制度;

(十三)质量文件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十四)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四章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检测能力,根据原(燃)材料性质、生产工艺及产品标准制定质量控制技术指标,对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检验频次为:原(燃)材料进厂每批1次,配料调整前增加1次;半成品每班1次;成品每批1次或每天1次。

第十三条 进厂原(燃)材料应分别存放,避免混杂。等级、品名、规格要有明显标志,原则要求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四条 对原(燃)材料要实行先检验,后使用,不符合品质指标的不准使用。

    对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原(燃)材料须进行放射性、重金属等检测。

    本厂无法进行检验的要实行择优定点采购,逐批查验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半成品质量控制措施,定期定批次检验,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总结分析并反馈到前道工序。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产品标准中出厂检验指标按批次进行检验,合格的成品方可入库并按生产日期分批分等堆放,不得超高、混等堆放。严禁不合格品出厂。

    出厂产品的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定期走访用户,征求产品质量意见,采取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江苏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