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新型建材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应用、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脱钩后 ,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授权的行业党委是中国共产党江苏 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省新墙材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新墙材发展的导向意见和建议 ,推动产业升级。

(二)根据行业特点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规范行业行为 ,强化行业内价格协调、质量监督,保护公平竞争 ,反对恶意压价、仿冒、 以次充好等不正常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接受经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大力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扩展新型建材的领域,扩大新型建材的应用范围,并定期不定期地发布新型建材的推荐产品目录 ,促进这类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积极运用协会的整体优势,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并通过组织形式参加各类展销会宣传企业、宣传产品,推动全市的新型建材工业更快发展。

(六)开展多方位的服务,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前来讲课等形式,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通过组织业内专家开展技术、管理咨询诊断,帮助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七)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新墙材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为江苏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 ,每 5 年召开 1 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四)其他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生产企业;

(二)与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相关的单位;

(三)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 ,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 ,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 ,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授权的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授权的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工作机构授权的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 ,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 ,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 ,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 ,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9 月 10 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