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新型建材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应用、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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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省新墙材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新墙材发展的导向意见和建议,推动产业升级。

(二)建立全省新墙材企业、产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布新型建材各种信息,指导企业发展。

(三)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内价格协调、质量监督,保护公平竞争,反对恶意压价、仿冒、以次充好等不正常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接受经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大力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扩展新型建材的领域,扩大新型建材的应用范围,并定期不定期地发布新型建材的推荐产品目录,促进这类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积极运用协会的整体优势,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并通过组织形式参加各类展销会宣传企业、宣传产品,推动全市的新型建材工业更快发展。

(七)开展多方位的服务,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前来讲课等形式,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通过组织业内专家开展技术、管理咨询诊断,帮助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八)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新墙材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为江苏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生产企业;

(二)与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相关的单位;

(三)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 10月17日第一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