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浏览次数:2429   发布时间:2010-11-18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  在全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规划区范围外的省、市、县(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专项基金时,要向建设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见附件1略),并根据经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市、县(市)按专项基金入库额的5%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和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四)使用部分掺加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40%.

(五)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六)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略)。

第十六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第十七条  对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先由市、县(市)将工程项目专项基金预缴款按规定予以返还;各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意见,按规定将上缴省财政的专项基金,向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集中返还。

各市、县(市)申请基金返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见附件3略);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略);

3、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复印件,见附件5略);

4、“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和“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

5、“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和建筑节能评审认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对工程墙面擅自进行了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自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再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或者建设工程决算完成后,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返还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对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的返还;

(五)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

(六)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拨付);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有正式编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上一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减、缓、免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工程查验、认定和专项基金返还、结算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代征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生产企业由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统一颁发认定证书。未经省统一认定的,不视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