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快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结合江西省实际,对《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本目录自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赣经贸资源发[2008]9号文件公布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重点鼓励发展类
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一、砖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节能型隧道窑、7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使用全自动液压砖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000万块(折标准砖)。
二、砌块
㈠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节能型隧道窑、7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万立方米;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切割工艺和散装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万立方米。
三、板材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㈢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GB/T1963
1-2005技术要求)。
㈣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㈤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生产纸面石膏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4000万平方米,生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00万平方米,其它产品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0万平方米。
县(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砖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节能型隧道窑、6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2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使用全自动液压砖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2000万块(折标准砖)。
二、砌块
㈠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节能型隧道窑、6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切割工艺和散装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
三、板材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㈢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GB/T1963
1-2005技术要求)。
㈣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㈤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生产纸面石膏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4000万平方米,生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00万平方米,其它产品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万平方米。
鼓 励 发 展 类
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一、砖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㈢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6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2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全自动液压砖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2000万块(折标准砖)。
二、砌块
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㈢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0技术要求)。
㈣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㈤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㈥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㈡、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生产第㈣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6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生产第㈤项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切割工艺和散装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生产第㈥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
三、板材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㈢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㈣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㈥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㈦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生产纸面石膏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平方米,生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0万平方米,其它产品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万平方米。
县(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砖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㈢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55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全自动液压砖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00万块(折标准砖)。
二、砌块
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㈢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0技术要求)。
㈣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㈤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㈥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㈡、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生产第㈣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55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生产第㈤项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切割工艺和散装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生产第㈥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立方米。
三、板材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㈢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㈣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㈥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㈦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生产纸面石膏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平方米,生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0万平方米,其它产品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40万平方米。
一般发展类
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一、砖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㈢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或32门及以上有顶轮窑,5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4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全自动液压砖机或100吨及以上盘转式压砖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00万块(折标准砖)。
二、砌块
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㈢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0技术要求)。
㈣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㈤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㈥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㈡、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生产第㈣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或32门及以上有顶轮窑,5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生产第㈤项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切割工艺和散装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生产第㈥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
三、板材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㈢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㈣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㈥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㈦建筑平板。其中: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生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400万平方米,其它产品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万平方米。
县(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砖
㈠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㈡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㈢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或32门及以上有顶轮窑,45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㈡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00万块(折标准砖);生产第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全自动液压砖机或100吨及以上盘转式压砖机,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000万块(折标准砖)。
二、砌块
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㈢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0技术要求)。
㈣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㈤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㈥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其中:生产第㈠、㈡、㈢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和散装水泥,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生产第㈣项产品应当使用隧道窑或32门及以上有顶轮窑,45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破碎设备,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生产第㈤项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切割工艺和散装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生产第㈥项产品应当使用固定式成型机,单条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立方米。
三、板材
㈠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2008技术要求)。
㈡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㈢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㈣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㈤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㈥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㈦建筑平板。其中: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996技术要求)。
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电子计量配料系统,生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万平方米,其它产品的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