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江苏省内新型建材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应用、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省新墙材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新墙材发展的导向意见和建议,推动产业升级。
(二)建立全省新墙材企业、产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布新型建材各种信息,指导企业发展。
(三)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内价格协调、质量监督,保护公平竞争,反对恶意压价、仿冒、以次充好等不正常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接受经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大力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扩展新型建材的领域,扩大新型建材的应用范围,并定期不定期地发布新型建材的推荐产品目录,促进这类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积极运用协会的整体优势,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并通过组织形式参加各类展销会宣传企业、宣传产品,推动全市的新型建材工业更快发展。
(七)开展多方位的服务,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前来讲课等形式,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通过组织业内专家开展技术、管理咨询诊断,帮助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八)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新墙材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建材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一般应是该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如代表所任职单位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单位会员条件时,应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推荐新的现职主要领导接替,及时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变更、合并、分立等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议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相关工作经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4年8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