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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297   发布时间:2020-07-23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明确了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同时,强调要把握好五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三是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四是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五是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方面,《意见》明确了改造对象范围和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在线线下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意见》要求,加快改造项目审批。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智能安防建设要求,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此外,《意见》明确了部门和地方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